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的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全国古籍保护工作的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促进全国古籍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经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通过,决定成立全国古籍保护专家委员会,并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 特此通知。
国家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名单(共66人)
顾问: 冯其庸(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院长、教授) 傅熹年(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 傅璇琮(原中华书局总编辑、编审) 主 任: 李致忠(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国家图书馆发展研究院院长、研究馆员) 副主任: 安平秋(北京大学古籍文献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史金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民族所研究员) 秘书长: 陈红彦(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办公室主任、研究馆员) 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丁 瑜(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国家图书馆研究馆员) 才让太(中央民族大学藏学研究院研究员) 王 尧(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王 素(故宫博物院研究员) 王亚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王兴康(上海古籍出版社社长编审) 王余光(北京大学信息系主任、教授) 王菊华(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研究员) 方广锠(上海师范大学教授) 白化文(北京大学教授) 达力扎布(中央民族大学历史系教授) 朱凤瀚(北京大学教授) 朱赛虹(故宫博物院图书馆馆长、研究馆员) 刘卫东(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副主任、教授) 刘家真(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跃进(中华文史文献学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文学所研究员) 许逸民(原中华书局编审) 阳海青(湖北省图书馆研究馆员) 杨成凯(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苏品红(国家图书馆古籍馆副馆长、研究馆员) 李 岩(中华书局总编辑) 李 铎(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北京大学数据分析研究中心负责人) 李 蓝(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所研究员) 李玉虎(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教授) 李国庆(天津图书馆历史文献部主任、研究馆员) 吴 格(复旦大学图书馆研究员) 吴 斌(国家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管理处总工程师) 吴元丰(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主任、研究馆员) 吴祥舟(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院长、教授) 吴建中(上海图书馆馆长、研究馆员) 吴振武(吉林大学校长助理、古籍研究所教授) 沈乃文(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部主任、研究馆员) 张公瑾(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系教授) 张廷皓(中国文物研究所研究员) 张志清(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国家图书馆善本特藏部主任、研究馆员) 张晓林(国家科学图书馆常务副馆长、研究馆员) 陆行素(天津图书馆馆长、研究馆员) 陈正宏(复旦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陈先行(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上海图书馆历史文献中心副主任、研究馆员) 陈高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宗福邦(武汉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荣新江(北京大学教授) 罗 琳(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研究馆员) 胡俊峰(北京大学计算语言所博士) 晁 健(中央档案馆研究员) 倪晓健(首都图书馆馆长、教授) 徐忆农(南京图书馆古籍部主任、研究馆员) 奚三彩(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副理事长、南京博物院副院长、研究员) 郭丽珠(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陶文鹏(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审) 黄建明(中央民族大学古籍所所长) 韩 琦(中科院自然科学史所研究院教授) 韩格平(北京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所长、教授) 韩锡铎(辽宁省图书馆研究馆员) 蒋 寅(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研究员) 程郁缀(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部长、中文系教授) 程毅中(原中华书局副总编辑、编审) 董洪利(北京大学中文系古典文献专业主任、教授) 戴龙基(北京大学图书馆馆长、研究馆员) 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国古籍保护工作的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建立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在文化部(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下的古籍保护工作咨询机构,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咨询: (一) 古籍保护规划的制定; (二) 普查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三) 珍贵古籍定级及破损定级; (四)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审; (五)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审; (六) 古籍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的评审; (七) 中华再造善本、珍贵古籍的整理、出版和数字化工作; (八)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文化部聘请古籍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古籍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热爱古籍保护事业,能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古籍保护或相关专业研究,既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相关的学术造诣或突出业绩;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由文化部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独立身份表达意见或建议; (二)根据需要,参与有关古籍保护调研、培训与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提出的意见应客观、公正、负责。凡涉及本人参与的项目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在开展古籍保护咨询工作中取得的原始实物和资料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经文化部批准,终止聘任: (一)半年以上未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章程的。 第九条 本章程由文化部(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文化部办公厅 2007年8月2日印发 初校:吴姣 终校: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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