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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江苏省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江苏省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Society for Library  Science, 缩写 为JSLS。

第二条  江苏省图书馆学会是由江苏省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文化大省”,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与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是中国图书馆学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南京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行政、业务工作属于南京图书馆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南京市龙蟠里9号,邮编:21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图书馆业务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加强同国际图书馆界和国内兄弟省市图书馆界联系与合作,参加IFLA、中国图书馆学会和兄弟省市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三)传播、普及图书馆学知识,介绍国内外图书馆学研究动态和成果;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各种载体文献信息资料,促进学科发展;

(四)承担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为本省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以及中国图书馆事业的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为科研服务,做科研的信息支撑系统,促进知识经济发展;

(五)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介绍、评定和推广本省图书馆学科研成果;

(六)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七)传播推广先进技术,为建立各种类型图书馆提供咨询服务;

(八)与南京图书馆联合办好《新世纪图书馆》刊物;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各种载体文献信息资料,促进学科发展;

(九)发展会员,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取得助理馆员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虽无职称,但大专毕业在图书馆工作五年以上者、中专毕业在图书馆工作七年以上者;虽非大、中专毕业,但在图书馆工作十五年左右并有一定研究能力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图书馆学会工作的文化、教育、科研部门的领导干部;

团体会员:全省各系统各类型图书馆;各市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凡是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生产、教学、设计等企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可接纳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根据入会条件进行审核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团体会员有推荐新会员(个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若在一年内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市学会推荐的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本届理事候选人及特邀代表组成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缓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专业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能。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各专业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学会财务账目由挂靠单位南京图书馆代为管理,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修改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7月3日江苏省图书馆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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